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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洛阳市部门统计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


  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设置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部门综合统计部门分别审核、综合协调后,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

  本规范所称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市辖县(市)、区及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市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十三条 各部门开展涉外社会调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须经省统计局进行资格认定,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未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社会调查,须报省统计局审批。

  第十四条 部门调查项目内容包括: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表式、组织方式、适用统计标准、质量控制办法、数据上报和发布等。

  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定期调查;非全面调查或行政登记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适用的统计标准必须与国家标准、国家统计标准、省标准、省统计标准和部门专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或省标准的,应与洛阳市地方标准和市统计局的统一规定相一致,尚无统一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应遵守公文格式规定,遵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格式要求,在调查表右上角注明表号、制表机关、文号、批准(备案)机关、批准(备案)文号、有效期等法定标识。

  第十五条 拟审批和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的文件有: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函;《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或《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调查方案;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六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时限

  (一)拟审批(含新建或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提前申请立项,提前申请时间为:普查12个月;经常性调查30个工作日;一次性调查20个工作日。特别统计调查项目,特事特办。普查项目应先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再申请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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