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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洛阳市部门统计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


  第八条 部门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部门统计人员依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人员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依法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后,方可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九条 部门统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部门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恪守统计职业道德,有权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责。

  部门统计人员根据调查制度(方案),调查或收集统计数据或信息,审核和评估调查数据,将经过整理、分析后的调查报告,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

  部门统计人员有权依法要求有关单位和调查对象如实提供统计等资料,有权据实要求有关单位和调查对象订正不准确、不真实统计数据,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违法行为。

  (二)部门统计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或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有义务协助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查处。

  第十条 各部门应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稳定。统计人员调整,应事先征得统计负责人的同意,并安排相应的接替人员,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完成上级主管机关和地方综合统计部门布置的调查任务。部门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

  凡由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批准或备案,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设置,在本市辖区内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在实施的同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在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设置的统计调查项目基础上,修订相关内容(增减统计指标、调查表、统计分组,变更调查范围、对象、方法、频率等)形成本市项目的,应报市统计局审批。

  部门新建的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超出部门系统管理范围的,应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其调查对象为部门系统内管理单位的,应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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