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 各部门应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或指定机构履行综合统计职能,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并在职能机构中配置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从事相应统计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具有如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销售、采购、投资、人事、业务、财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省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各项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监督检查统计制度(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三)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档案,并负责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需审批或备案的部门新建、修改和逾期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数据和资料。负责或指导本部门职能机构采集、处理、评估本部门的各类统计数据,避免数出多门,一门多数,并按照规定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有关统计调查、财务资料及行政登记记录,按有关规定发布部门统计数据;
(五)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法制建设。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协助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查处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违法行为;
(六)组织本部门的统计科学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有关调查项目研究;承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布置的普查及其他专题研究任务;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测;
(七)组织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统计人员,学习统计专业知识、部门业务知识、计算机应用技能,掌握与履行部门统计职能有关的统计标准,了解与部门职能有关的现行统计制度,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增强统计调查能力。
(八)组织本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制定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方案,明确统计业务工作流程,从方案制定、布置、数据采集、审核、处理、评估、报送、发布、资料开发(分析)、资料保存等各环节、全过程,全面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九)按照工作程序,组织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考核和奖惩,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