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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洛阳市部门统计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

洛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洛阳市部门统计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促进我市部门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洛政〔2007〕43号)和《河南省部门统计工作基本规范》(豫统文〔2007〕84号),结合洛阳市实际,市统计局制定了《洛阳市部门统计工作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日

  洛阳市部门统计工作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推进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发挥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河南省部门统计工作基本规范》(豫统文〔2007〕8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洛政〔2007〕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洛阳市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中央或省驻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部门)。

  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的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部门应适应统计工作信息化和标准化要求,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发展规划,充实和稳定统计队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为开展统计工作提供足够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应承担全行业统计任务,健全行业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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