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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安区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安区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28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安区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榕政地征〔2011〕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晋安区境内农用地29.8351公顷(其中耕地11.58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福州市晋安区宦溪乡湖山村水田4.7227公顷、旱地0.0439公顷、园地0.9876公顷、林地1.874公顷、其他农用地5.89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8122公顷,湖中村水田6.7743公顷、旱地0.0416公顷、园地2.2059公顷、林地3.8892公顷、其他农用地3.396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4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2.9913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607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3.599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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