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项目说明书应载明的项目有: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方法、调查内容(含调查表式)、调查频率、统计标准、调查时间、有效期和调查结果的报送、抄报、抄送对象等。
调查方案应载明的项目有:供统计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统计调查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重大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和数据处理工作方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载明的项目有: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指标解释、填报说明及有关规定;统计表表间、表内的逻辑关系等。
统计调查表必须载明的项目有:表号、制表机关名称、批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批准或备案文号、报表有效期限等。统计表格式应符合统计规范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审批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及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的统计调查项目,以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文件和《批准统计调查项目签发单》通知申请立项部门。批复文件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按照批复文件执行。
项目审议、审批在10个工作日(普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经审批或备案后,必须严格执行。特别是调查指标、调查方法、调查时间、报告期别、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必须变动的,应报原审批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单位在项目下达的同时,应将正式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制度按规定格式送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在调查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到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同时按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求的文件格式,一式三份报送调查方案或统计调查制度;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待部门修改或完善后,以《备案统计调查项目签发单》通知申请备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