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部门拟立项的统计调查须符合以下要求:
统计调查项目立项必须有充分的法律和法规依据,符合各部门的职能管理范围,有明确的调查目的、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统计调查结果对决策和管理有重要使用价值。
统计调查方案设计要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尽量减轻基层负担;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调查各环节要有质量控制要求;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选择与调查目的和要求相适应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
拟实施的统计调查,不得与现行的国家、省、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重复或矛盾;现行统计调查项目已能满足需要的,不再另行组织调查;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定期调查;非全面调查或行政登记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现行统计调查项目已有的统计内容原则上不列入新设立调查项目的调查范围。
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试点和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调查项目所使用统计分类目录、标准、编码、计量单位、统计指标等必须符合国家、省法定标准或国家、省统计主管部门和部门的统一规定;没有国家、省标准的,应符合洛阳市地方标准或市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八条 拟新建或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前申请立项,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或《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普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申请内容的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立项决定。
申请立项应提交的文件有: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的函;调查方案;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提前申请时间为:普查12个月;经常性调查30个工作日;一次性调查20个工作日。特别统计调查项目,如灾情调查、国家政策落实情况调查等,可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普查属基本国情国力情况大型调查,部门拟开展普查前应先报请市政府同意,再申请立项。
第九条 准予立项的统计调查项目,申请部门应在接到准予立项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修改项目设计。项目设计的内容包括统计调查项目说明书、调查方案或统计调查制度(或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