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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洛阳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是同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部门,协调、监督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中央或省和地方双重领导部门、中央或省驻洛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各级国家机关、中央或省和地方双重领导的部门、中央或省驻洛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管理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具体环节或具体业务活动而建立的业务统计项目。

  各级政府临时工作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其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开展。

  第五条 部门统计调查实行分级管理。市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管理市级国家机关、中央和市双重领导部门、中央驻洛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管理本级国家机关、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部门、上级派驻本地的管理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第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

  凡由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批准或备案,国务院、省政府各主管部门布置,由市级国家机关、中央或省和地方双重领导部门、中央或省驻洛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在发文实施的同时,一式三份抄送市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对本类统计调查有重大修改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凡以市级国家机关、中央或省和地方双重领导部门、中央或省驻洛管理部门文件形式批准的调查方案和报表制度(或报表),其调查对象为组织调查部门系统内管理单位的统计调查,应到市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调查对象超出组织调查部门系统管理范围的统计调查,到市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其中重大的调查经市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初审立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办法所称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县级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市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备案范围,依照上述规定,对辖区内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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