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洛阳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洛政〔2007〕43号)的有关规定,市统计局参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统计局制定的《河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了《洛阳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望各地方、各部门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统计局联系。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洛阳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避免部门间重复调查,提高部门调查资料的共享程度,减轻基层统计负担,逐步建立科学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集团公司、中央或省和地方双重领导的部门、中央或省驻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机关、中央或省和地方双重领导部门、中央或省驻洛管理部门)在洛阳市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种形式的统计调查,即部门为满足宏观决策和管理需要,按照其管理职能部署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