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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1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1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282号)


沙县人民政府: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沙县2011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沙政〔2011〕3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沙县境内农用地59.6704公顷(其中耕地6.4544公顷)、未利用地3.63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三明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沙县凤岗街道北门村水田0.9169公顷、其他农用地3.8676公顷,西山村水田0.35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69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151公顷,虬江街道水南村水田4.346公顷、旱地0.8363公顷、园地7.4065公顷、林地38.5535公顷、其他农用地2.54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285公顷、其他草地2.695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1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3.0468公顷;使用国有林地0.7751公顷、其他草地0.811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4.633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沙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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