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面。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适时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研究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办法。逐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
(五)逐步提升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百岁以上老人发放长寿补贴;对80岁以上老人“十二五”期间要全面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放宽高龄补贴年龄范围,提高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落实企事业单位独生子女职工退休奖励政策。要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五保”老人待遇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建立城镇“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按现有经费渠道及时调整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享受城市低保的,按分类施保的要求,不得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岁以上老年人,在核定其享受低保标准时予以适当照顾。把困难老年人作为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加大救助力度。将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老年人凭《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公园、使用公益性文化设施;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地铁和轻轨;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风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和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对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使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开展“老年宜居城市”、“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活动,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服务和生态人文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