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认为误缴、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变化需要退付的;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项。
第二十七条 退付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由缴款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凭证,经执收单位确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付手续。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政策以及领发、核销、稽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实行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结报、核销制度。
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相关执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结报与核销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执收单位和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各类票据存根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领用单位应认真清理、登记造册,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三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中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印制、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买卖、转让、出借、代开、串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