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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应当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由财政部门、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和执收单位实行电子信息系统实时联网、票款核对和数据自动结报。

  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操作系统统一的目标。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包括两种:

  (一)直接解缴。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直接解缴按开票人不同,分为单位开票和银行代开票两种。

  (二)集中汇缴。由执收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向缴款人收取款项并开具收款凭证,然后汇总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应在收款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时或者在收到款项3个工作日内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结算账户。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的过渡性账户。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缓收、减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和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可委托同级财政部门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缴款人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执收单位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并有权取得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对违反国家法规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非法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 账户和代收

  第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归集、结算和退付业务,应当通过国库、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结算账户进行,并应当按照资金性质、执收单位和收入项目进行核算,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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