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监督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质量考核机制,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遵循统一规范、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主要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理收款、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征收管理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征收管理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做到依法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限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批准设立项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进行征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未经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将收费项目委托下属机构或其他单位征收。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下列具体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负责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减免事项等内容;
(三)收款时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确定的征收方式及时将所收款项直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结算账户;
(四)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
(五)负责登记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和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对账;
(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接受财政、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七)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