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收缴、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行政及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
(二)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三)编制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计划;
(四)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账户体系;
(五)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电子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