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9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以及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根据《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符合
《条例》第
二条第二款和第
九条规定的见义勇为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财政、司法行政、建设、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际友人以及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财物,用于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第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可以不公开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