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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造地改田资金的使用
  造地改田资金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项目管理”的原则使用。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造地改田资金的收入预算,结合造地改田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查批准。计划批准后,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编入下一年同级财政预算。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落实项目,拨付资金。
  造地改田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其他支出以及与造地改田工程有关的工程设备购置和必要的管理支出等。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土地开发。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包括低丘缓坡开发、滩涂围垦造地、易地开垦耕地和土地指标有偿调剂。
  (二)土地整理。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农地整理。
  (三)土地复垦。指对生产建设过程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四)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划定、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
  (五)蔬菜基地开发建设。指为补充被征收城市郊区的蔬菜基地和后备蔬菜基地而新开垦蔬菜地。
  (六)其他支出。指根据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安排的支出。
  (七)管理经费。指用于与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工作有关的必要费用支出。具体内容包括:征收票据、业务资料编印、办公设备购置、业务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标准制定、规划预算编制、项目踏勘复核、监督检查、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等。管理经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耕地开垦费征收额的3%以内控制使用,列入相关部门预算。
  三、造地改田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耕地开垦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收缴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征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造地改田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使用造地改田资金和其他一般预算资金,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充分发挥造地改田资金在保护耕地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加强造地改田资金的会计核算,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造地改田资金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反映造地改田资金的收缴、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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