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8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造地改田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造地改田资金的来源
(一)耕地开垦费。指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占用耕地面积征收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整理等补充耕地的资源性收费。具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和办法征收。
(二)土地闲置费。指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1年以上2年以内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应征收的费用。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
(三)土地复垦费。指对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复垦义务人),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而征收的费用。
(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指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区)、市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具体按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征收。
(五)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50%部分。指对依法征收城市郊区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应按每亩2万元标准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中50%纳入造地改田资金。
(六)其他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包括土地指标有偿调剂收入用于造地改田部分、财政专项安排的造地改田资金等其他按规定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
国家和省对造地改田资金来源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