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二)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各级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要按照场地、人员、设施、经费、职责、制度“六到位”的要求,大力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高校延伸。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所有劳动者的免费服务制度,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与政策制度的统一,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培育和发展各类就业服务中介和服务品牌。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创新就业服务模式,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就业见习对接会、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安全可信、及时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做好离校前后的信息对接和服务接续。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
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夯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
(十三)强化就业援助。教育部门要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认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并将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情况移交原籍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助。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鼓励各地大力开发农村中小学教师、司法助理、民政协理员、就业援助员等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回原籍的,由当地政府托底安置。重视做好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少数民族地区招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女性毕业生、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