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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八)支持网上创业和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落实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他们逐步实现稳定就业。各地可根据实际,对网上创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创业的,给予一定创业补助。
  三、切实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体系,开展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选择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作为就业见习基地,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适量公共服务窗口作为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助原则上不低于总补贴额的50%。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见习单位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其费用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在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缴费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期满后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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