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和完善创业税收金融扶持政策。各地要结合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经设区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申请贷款数额较小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免除反担保手续。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进一步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资金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鼓励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创业。
(六)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团校开展创业青年订单式培训。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七)开展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开展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可通过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扶持。对认定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可根据创业园内创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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