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资料归档,成果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济状况良好,并具备完善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课题负责人或事务性工作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
(三)在相关研究、工作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工作经验,具有完成课题和事务性工作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
(四)近三年内在市科委年度科技信用评价中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设立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委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以及落实相关政策的要求设立专项,组织制定专项年度工作方案并开展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 专项在年度财政预算下达后实施,其中,委托实施的需市科委明确委托任务。专项管理包括下设课题及事务性工作的确定、实施及验收总结等。
第十五条 专项下设课题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课题任务书签订等立项管理;调度评议、调整、终止结题等实施管理。具体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及各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下设事务性工作的管理包括:
(一)市科委依据专项工作方案确定专项下设事务性工作及承担单位。市科委(或受托机构)组织承担单位编制专项工作任务书,签订后执行。
(二)专项工作任务书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委直管专项事务性工作由承担单位及时提交调整、终止等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委托专项事务性工作的调整按照各专项管理办法执行。市科委也可根据执行情况直接做出调整或终止决定。
(三)任务期满后三个月内,承担单位按照市科委(或受托机构)要求,完成经费审计、工作总结及验收确认。
第十七条 专项下设课题及事务性工作的经费管理依据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各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市科委结合绩效考评工作组织受托机构(或承担单位)开展专项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实施情况、组织管理、经费使用及实施绩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