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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专项的设立、经费预算、专项课题及事务性工作确定,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或《北京市科技专项工作任务书》(以下简称《专项工作任务书》);
  (三)负责专项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专项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估和成果管理;
  (四)负责对专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管理;
  (五)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第九条 受托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市科委制定各专项管理办法;
  (二)协助市科委开展专项设立准备、编制工作方案、专项启动等相关工作,与市科委签订《专项工作任务书》;
  (三)负责委托专项课题或事务性工作确定的组织工作,根据市科委需要,参照《课题任务书》或《专项工作任务书》,按照各专项管理办法与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或专项工作任务书等管理文本;
  (四)监督管理专项课题、事务性工作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及时向市科委报告相关情况,协助市科委完成专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五)组织委托专项课题或事务性工作的验收(结题)工作,开展委托专项总结工作,负责委托专项及下设课题或事务性工作相关文件的资料归档及成果管理工作;
  (六)配合市科委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受托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具备完善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团队结构合理,具有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和较好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相关的从业资质和良好的信誉。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本办法和各专项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可行性研究及相关工作,与市科委(或受托机构)签订课题任务书或专项工作任务书等管理文本;
  (二)落实实施的配套条件和匹配经费,保证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的稳定;
  (三)负责课题或事务性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时向市科委(或受托机构)报告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调整、终止等申请,配合市科委(或受托机构)完成实施管理;
  (四)协助市科委(或受托机构)完成审计、验收或总结、成果登记、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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