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1]4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专项质量和管理效率,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专项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和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结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科技专项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委设立,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专项。
第三条 专项指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相关政策及科技工作需求,由市科委组织安排,由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技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专项实行“专项-课题”、“专项-事务性工作”制管理,即将专项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事务性工作中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项管理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科技管理职能,加强专项设立、实施管理、验收总结、绩效评估和成果管理。
第六条 各专项可根据本办法以及专项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各专项管理办法,规范专项组织实施与管理,注重监督检查,保障专项整体效果和任务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市科委是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组织和管理。市科委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负责专项课题、事务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承担单位是专项课题或事务性工作的实施单位。
第八条 市科委主要职责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