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家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七)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八)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预算的执行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缴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缴。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直接上缴财政。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及支出范围,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不作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十二)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职责分工
(十三)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收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十四)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六、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