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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克政办发〔2011〕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本实行存量调整和增量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新政发〔2008〕9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既要结合我市企业的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又要考虑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全市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三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预算收支范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 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政府的利润;
  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 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 其他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 资本性支出。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 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 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将部分企业上缴的利润,用于社会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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