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统一管理,保证足额到位,按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只 用于医疗救助项目减免费用的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市民政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的医疗救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必须做到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认真制定医 疗救助工作实施程序,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就医处方、住院病历、收费结 算票据等事宜实行专项管理。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医疗救助政策的执行和医疗救 助资金使用情况等考核,切实保障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要本着“有效、节约、低廉”的原则,在接诊医 疗救助对象时,认真审核其《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 未成年人可带户口本)等证件,认真书写各类医疗文书,应根据病情尽量采取单项检查,各 项诊疗措施应符合诊疗规范,对必须住院治疗的要及时开具住院通知书。划价处和住院处核 对就医者的《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后,在处方、检查 单或住院通知单上加盖“医疗救助专用章”,收费处收到加盖“医疗救助专用章”的处方、 检查单或住院病历,按照相关减免政策和标准收取医疗费用或办理出院结算。
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逐级转诊、转院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推诿或滞留医疗救助对象。
(四)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方案中确定的医疗救助项目、救助标准及《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济困医疗服务药品目录》。医疗救助对象治疗期间超出基本用药目录所用药 品及医疗救助项目以外的诊疗项目,必须由定点济困医疗机构主管领导或医务处主任审签。
(五)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要按照各单位编制床位数的5%-10%设置济困病床,其中二级医 院应设有集中病区,三级医院应在每个病区设置济困病床。市中心医院负责各定点济困医院 转诊病人的诊治工作,治疗费用按照本方案制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实施减免,市财政根据实际 减免费用予以补助。
(六)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医疗救助实施情况的登记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 月的医疗救助实施统计报表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和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