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严重破坏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对未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三)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市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建设工程取土的管理。近年来,我市各类建设项目逐步增多,取土需求量不断上升,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执法巡查,严厉查处乱采滥挖、私自取土的行为。市国土资源、农牧、交通、旅游、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在各类保护区、优质草场、油田生产区、国道两侧保护区内取土的行为;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引导用土单位到指定地点依法取土。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要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要采取市场竞争等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秩序。
(三)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复垦补偿制度。新建和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不按要求进行环境治理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由有关部门先进行摸底调查, 分轻重缓急,统一布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