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领导(略)
四、职责分工
交通部门要针对“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公安机关要协助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具体负责打击非法运营黑恶势力,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确认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财政、发展计划部门要做好针对出租汽车各种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切实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负担,为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在资金、设备购置等方面提供保障;监察、纠风部门负责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打击 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市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权出让金用途、经营权转让、质押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
(二)认真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清理已经取消的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确保出租汽车稳定运营的原则,重新从低核定收费标准或予以适当减免。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
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以及强制摊派、购买指定产品。物价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的出租汽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
(三)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我市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在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长途小轿车和驻点异地营运的出租汽车。 同时,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和欺行霸市、强拉乘客、采用暴力手段垄断客货源的中介组织。结合以上工作重点,积极探索出租车管理的新模式和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