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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等8部门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对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未就业的,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回归社会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回归社会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回归社会后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六、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或“三无人员”),工商机 关应按有关政策在登记、签发营业执照和征收管理费、登记费和执照费方面给予适当扶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将刑释解教人员作为帮扶对象,主动关心指导,帮助克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七、刑释解教人员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八、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刑释解教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九、申请享受就业与生活保障政策的刑释解教人员和企业,经所在地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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