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等8部门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6〕53号)
市司法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9月22日
根据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8部门《关于深入贯彻中央综治委等8部委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新社综办〔2004〕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应纳入失业人群范围,社会各界及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应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二、刑释解教人员属城镇居民的,回户籍地落户后,经确认属“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实施过渡性救助;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街道(社区)居委会核实后,报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办理的有关程序和标准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确无住房的刑释解教人员,各级政府应为其提供廉租房。
三、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原单位应当负起责任,做好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力所能及地安排适当的工作,或尽可能地为其创造其他就业机会。
四、刑释解教人员属农村居民的,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承包经营责任田。在承包土地落实之前,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后,可享受地方政府临时性社会救济。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应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享受“五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