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司法所级别为股级,人员编制2名,设所长一人,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所长享受副科级待遇。
5.司法所名称统一规范,均为ⅩⅩ区ⅩⅩ乡(镇、街道)司法所。
(二)规范司法所的队伍建设。
1.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
2.司法所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其它专业本科学历。
3.司法所新进人员,必须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司法所所长的考核、交流、任免等事项由区司法局事先征求乡(镇)、街道的建议和意见后,报区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办理。司法所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调配、轮岗、交流、任免由区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区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5.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司法队伍的要求,大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依法执政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中心的教育培训制度,尽快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
(三)规范司法所的业务工作建设。
1.司法所要紧紧围绕乡(镇)、街道的中心工作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
2.司法所的主要职能:
(1)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推动乡(镇)、街道社区依法治理;
(2)排查调处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防止激化为刑事治安案件;
(3)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帮教工作;
(4)担任乡(镇)、街道法律顾问,为其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6)指导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培训调解人员,提高其素质;
(7)指导和管理法律服务所并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8) 完成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交办的其他任务。
3 注重同辖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协调工作,努力为辖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4.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司法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不得侵犯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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