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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4.司法所级别为股级,人员编制2名,设所长一人,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所长享受副科级待遇。

  5.司法所名称统一规范,均为ⅩⅩ区ⅩⅩ乡(镇、街道)司法所。

  (二)规范司法所的队伍建设。

  1.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

  2.司法所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其它专业本科学历。

  3.司法所新进人员,必须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司法所所长的考核、交流、任免等事项由区司法局事先征求乡(镇)、街道的建议和意见后,报区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办理。司法所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调配、轮岗、交流、任免由区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区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5.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司法队伍的要求,大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依法执政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中心的教育培训制度,尽快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

  (三)规范司法所的业务工作建设。

  1.司法所要紧紧围绕乡(镇)、街道的中心工作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

  2.司法所的主要职能:

  (1)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推动乡(镇)、街道社区依法治理;

  (2)排查调处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防止激化为刑事治安案件;

  (3)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帮教工作;

  (4)担任乡(镇)、街道法律顾问,为其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6)指导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培训调解人员,提高其素质;

  (7)指导和管理法律服务所并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8) 完成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交办的其他任务。

  3 注重同辖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协调工作,努力为辖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4.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司法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不得侵犯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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