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抵押物价值按照市场成交价或评估价确定。需要评估的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五条 贷款委托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六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在抵押期届满之前,借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七条 抵押期内,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十八条 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额=
I(1+I)T
A×-------------------
(1+I)T-1
其中:A:贷款本金
T:贷款期限
I:贷款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每月归还的贷款本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托行从借款人银行卡中扣划,或自行在本单位发放工资后七日内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余额,其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将按合同规定计收罚息。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定相应变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