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离退休;
3、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具有合法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5、 同意将所购住房抵押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 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7、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克拉玛依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见附表),由贷款人进行审查及必要的调查。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有:
1、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 由借款人所在单位开出的偿还能力证明材料;
3、 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 借款人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证明;
5、 借款人用于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6、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做出正式答复。
第九条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委托受托行办理有关贷款发放手续,如与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住房抵押登记等,然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受托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人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80%,但不得超过夫妻双方在工作年限内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之和的两倍;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的抵押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而且借款人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