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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2]56号)


  《克拉玛依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局房改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2年10月23日

  克拉玛依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需要,支持本辖区内广大职工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贷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发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以抵偿贷款本息余额。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受托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本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本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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