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克拉玛依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的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独山子区的配套费由独山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六条 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均不得减免:
(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
(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
(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
(八)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九)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免缴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材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需缴纳配套费的,应当在30日内补缴配套费。
第七条 缴纳配套费后,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主动补缴应缴配套费与实缴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第八条 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我市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求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独山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前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主动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配套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等),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开支,各部门不得提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