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6〕47号)
《克拉玛依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8月29日
克拉玛依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 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 、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如下:
建设项目种类 | 住宅商业及写字楼 | 工业厂房 | 仓储用房 |
收费标准 | 25 | 40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