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和协管员、信息员队伍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干扰其正常监管执法。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完善报告、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负责,组织协调药品、卫生、工商、公安、发改委等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减少损失,并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四)建立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发改委、公安、监察、新闻宣传等部门协同作战的联动机制。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水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严格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积极推进药房、药库规范化建设,确保药品购进渠道合法、储存条件合适、临床使用合理,不良反应事件及时上报;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发布违法、虚假药品及相关产品(包括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广告行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严厉查处违反药品价格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药品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移送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做好药品安全监管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
(五)进一步强化医药企业、医疗机构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严格要求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切实担负起药品质量安全主体的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要加强对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使其自觉把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规范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药品进厂进店、进院进库,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出院出库。同时,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广告经营单位诚信档案,健全和完善以法律和道德为基础的医药行业信用体系,推出一批信用示范企业,加大激励和惩戒力度,促进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强化信用意识、提高信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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