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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克拉玛依市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克拉玛依市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7〕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开始施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务公开工作已步入法制化、经常化的轨道,这对于我市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条例》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图书馆、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根据这一要求,市档案馆将承担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职能。为切实发挥市档案馆的职能作用,贯彻实施好《条例》,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在市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要协助市档案馆做好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内容的移交、接收和管理制度,定期向市档案馆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市档案馆要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公开政府信息,对外增挂“克拉玛依市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牌子,建立信息目录,配备现代化设施、设备,加强档案网站建设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通过现场查阅及互联网等手段,为社会各界提供政府公开信息。

  二、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范围

  根据《条例》和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规定,各区政府、政府各部门应主动公开如下信息:

  1.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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