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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和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保护区为线路或管线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第十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坏或涂改发电、变电设施及其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的使用;
  (四)擅自攀登变电设施,或者利用变电设施拴牲畜、悬挂物体、张贴广告等;
  (五)在发电设施和变电设施的地下进行危及发电、变电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在变电站围墙外从事危及变电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35千伏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周围5米范围内,1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周围1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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