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8〕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吐鲁番地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预算单位获取货物、服务、工程时支付的资金(含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的约定及规定的程序,将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拨款方式。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直接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市)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通过地区财政零余额帐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该项资金的预算单位(指未启动改革试点单位)或财政专户。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直接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程实施。
第二章 资金的申请与支付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直接支付方式分为:财政全额直接支付方式和财政差额直接支付方式。
财政全额直接支付方式是指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先将预算单位自筹配套资金汇集到财政资金帐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要求,将财政资金和已经汇集的配套资金,通过财政资金帐户一并拨付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