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及时受理动物交易市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猪禽养殖场、养殖园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十八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