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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猪禽养殖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未及时受理动物交易市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猪禽养殖场、养殖园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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