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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猪禽养殖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猪禽养殖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8〕1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猪禽养殖防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吐鲁番地区猪禽养殖防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猪禽养殖管理,规范养殖行为,提高养殖场所档次和养殖效益,有效降低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地区范围内兴办猪禽养殖场、养殖园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由各县(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办法规定的猪禽养殖场、养殖园区实施动物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年出栏100头以上(含100头)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能继续饲养;新办的年出栏100头(含100头)的生猪养殖场必须进入生猪养殖园区饲养。
  年存栏200只以上(含200只)的蛋鸡养殖场、年出栏200只以上的肉鸡养殖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能继续饲养;新办的年存栏200只以上(含200只)的蛋鸡养殖场、年出栏200只以上的肉鸡养殖场必须进入家禽养殖园区进行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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