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高度重视和解决新闻媒体和网民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进一步完善媒体信息跟踪与反馈、舆情分析机制,及时掌握媒体及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机制,对于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及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要充分会商,实行报批制度,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报道的管理,要重申相关规定,对失实和误报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发布规定,对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要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严打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部门及责任人,及时、准确汇总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重点是严打行动中采取的措施、案件查处、取得的成效、社会民意和舆论反映等。每周要向省食安办报送一期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除保密材料外,相关信息报送均采取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各地、各部门于2011年12月15日之前向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送整治工作总结。联系人: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李劭、吕洁;联系电话:87253865、87253567(传真);电子邮箱:hbshipi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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