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销售点将每日牛肉、羊肉、猪肉的进货量、进货价格、销售量、销售价格及有关情况于次日10点前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商务局。各市县价格主管、商务局将本地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牛肉、羊肉、猪肉情况进行汇总后,于当日12点前报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实行一日一报制度。并对定点销售点实行每日巡查,防止出现套领补贴和转手倒卖,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对各市县定点限量限价销售措施进展情况实行督察,确保政府实施的稳价惠民措施取得实效。
联系人:自治区物价局监测处
联系电话:0951-5166052,5166053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牛肉、羊肉、猪肉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保证我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物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和《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关于对市场销售的牛肉、羊肉、猪肉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的通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主体
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代表当地政府作为合同甲方,负责与乙方签订牛肉、羊肉、猪肉(以下统称指定商品)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合同,并依照合同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乙方作为承担指定商品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的实施企业或个人。
第二条 销售时限、数量及价格
指定商品定点限量限价销售时限定为2011年8月20日开始。自治区物价局视指定商品销售情况、物价变动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决定停止实行。
乙方原则上在所属 销售点每天限价销售牛肉 公斤、羊肉 公斤、猪肉 公斤。
限量销售指定商品须遵守以下限价:牛肉(新鲜剔骨)每公斤34元,冷冻牛肉每公斤30元;羊肉(新鲜带骨)每公斤32元,冷冻羊肉每公斤30元;猪肋条肉每公斤26元,猪前腿、后腿肉每公斤30元。
上述价格原则上在定点限量限价销售期内保持稳定,如价格出现较大变动由甲方进行调整。
乙方销售指定商品,以限定销售量为准,当天销完为止。当天未销完部分顺延至次日销售。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