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村卫生室在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安排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培训。省卫生厅要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省教育厅要指导高校加强面向农村全科医学人才的培养,安排有医学专业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设立面向农村的乡村医生专业,免费为边远、贫困山区村卫生室定向培养乡村医生,逐步满足基层医疗卫生对人才的需求。省财政厅要将乡村医生培养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两周。乡镇卫生院每月对乡村医生业务培训不少于三小时。各地可以借鉴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及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二)加快乡村医生后备队伍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资源配置和区域卫生规划,加强乡村医生后备队伍建设,为充实乡村医生队伍做好人才储备。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七、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
乡村医生报酬由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各级财政补助构成。
乡村医生协助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完成的数量与质量另行核定补助标准,原则上应将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要调整村卫生室收费项目、一般诊疗费标准,由省物价、卫生等部门统一制定,新农合和医保管理部门也要相应调整支付政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从2012年开始,政府按照平均每个乡村医生每年补助1万元的标准,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多种因素,采取绩效考核的办法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
(二)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制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予以养老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