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准入。村卫生室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制。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执业医师法》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乡村医生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及时调整,调整后不再享受原待遇。对在岗乡村医生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履行乡村医生职责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
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全面实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财务管理。县级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综合考核。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综合考核办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考核细则,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村卫生室聘用乡村医生的依据。
(四)加强乡村医生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政治思想教育、医德医风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乡镇卫生院具体组织实施。全省两年组织一次评选表彰。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的实施范围
(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全部实行药品“三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实施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高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县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