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后补助专项。
本专项的主要任务是支持省内企业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包括企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开发,科研条件和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科技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建设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等,旨在鼓励本省企业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工作,切实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动力,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迅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
1 资助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凡本省大中型企业研发经费增幅高于年度销售收入增幅2个百分点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高于国家有关规定1个百分点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的,对达标企业超过这一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其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 资助企业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创新联盟。对规模以上的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新建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设在规模以上企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部备案)的牵头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科技厅备案)的牵头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3 资助实现重大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企业。对承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并在省内成功转化的企业,给予其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不超过300万元的后补助或贴息。
4 资助使用本省首台首套产品的企业。对省内首家用户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核定给予不少于购买成本10%、不超过50万元的风险补偿。对省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列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新产品计划或其它相关科技计划、投向市场的首台首套产品,尤其是重大技术装备,优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首购或订购;对进入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每项产品一次性20-50万元的奖励;首次实现出口,创汇额度超过50万美元的产品及技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一)“13115”科技创新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