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坚持由易到难,分步实施。第一步,2011年省级各部门对其内部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现有专项资金底数和具体使用效益情况,报经分管副省长同意后,在专项资金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予以清理整合,专项资金项目数量要减少40%。第二步,要按照支持经济发展类资金、支持社会事业和民生发展类资金、社会公共管理类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的科学分类,结合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产出效益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对省级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整合,切实解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设立过多、支出结构固化以及效益不高等问题。其中,对已不适应现有工作需求的,要予以取消;对使用方向或支持范围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要核减规模或予以取消。
三、建立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三项制度”。
1建立专项资金设立的科学决策制度。今后,省政府在研究专项工作时,无特殊需要,一般不设立新的专项资金。对部门承担的新工作、新任务,应首先通过调整存量资金结构予以解决,确需新设立专项资金的,部门要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设定具体任务和预期绩效目标,报省政府批准后设立。研究新增设立专项资金时,没有充分依据的不设立;没有项目规划的不设立;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不新设立,可通过增加资金规模给予支持。
2建立新的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制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于当年6月底前全部下达,每年7月份起,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存量资金规模,提早谋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于10月底前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11月份报送省财政厅编制相关预算计划。
省级新增财力安排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对按标准计算到人的民生类支出,由省财政厅通知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对其他按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整合后的专项资金大类编制预算并通知相关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前准备项目申报计划(包括可行性论证、预期绩效目标、实施措施等),提交由省级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专家参加的联评会议审议,根据联评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省财政厅在执行中按照最终确定的项目调整年初预算支出科目。
3建立专项资金退出机制。财政专项资金应设定明确的执行时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由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进行清理。对已完成任务的予以取消;对需要继续保留的报省政府重新审批,其中使用方向或支持范围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要核减规模或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