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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关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1〕48号)要求,为准确快速完成全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领导,科学制定工作方案

  1明确组织机构。本次调查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直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临时专门工作机构,由建设(房管)、公安、人力资源、民政、统计、工商等部门组成,要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调查的具体实施工作由社区负责,城中村村委会协助做好暂住在本村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调查工作。

  2确定收入线。要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低收入线、中等偏下收入线和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3确定调查方式及调查内容。调查工作应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关数据为依据,采取个人申报登记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调查工作要依托社区、城中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以社区为单元,对行政区域内的住户和单位人员进行调查登记。

  4落实工作经费。市级财政应对县(市、区)的调查工作给予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县(市、区)财政也要做相应的安排。

  5落实调查人员。根据实际确定调查人员,省政府将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6明确时间节点。各地要以9月25日为最后时限,按照各阶段的工作量,明确时间节点。

  9月10日前,完成收入标准和住房标准公布工作,做好调查表格、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等材料准备工作,完成人员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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